民法典免责条款-周咏洁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主要涉及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格式条款中的特殊规制以及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1.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两类免责条款是绝对无效的: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权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2. 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特殊规制: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特殊规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3. 侵权责任编中的免责条款:

    •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也涉及了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例如,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可通过当事人约定进行调整,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样,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能通过免责条款予以免除此项救助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 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 免责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其有效性还需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免责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5. 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 当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该条款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审查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旦确认无效,当事人不能依据该条款来免除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其他有效条款来确定。

在实际应用中,处理免责条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与建议:

  • 公平原则:在处理免责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保护。
  • 合理预期与利益平衡: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利益平衡,避免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其他可撤销情形。
  • 充分协商与明确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权利义务,并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若对免责条款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举例说明:

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其中约定了免责条款:“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承运人(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时,是有效的。但如果该条款试图免除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总结:

《民法典》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免责条款的订立与履行问题。若您对免责条款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