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萧燕萍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我国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定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 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并强调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的特点,这符合诺成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分析

  1. 诺成合同的特点:

    •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要赠与人表达了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愿,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
  2. 特殊规定不影响诺成性:

    • 尽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的本质。特别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进一步印证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三、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实际应用

  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赠与合同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需其他形式或手续。对于某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如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财产,否则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并可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 明确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应谨慎行使任意撤销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有权基于合同成立的事实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

四、特殊情况下的赠与合同

  1. 实践性赠与合同的例外:

    • 虽然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未经过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未实际交付赠与物,合同可能尚未成立。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改变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一般性质,只是法律对特定类型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
  2. 书面形式的要求:

    • 赠与合同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特别是在房产赠与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还需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行为才完全生效。

总结与建议:

赠与合同在我国属于诺成合同,其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这一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进一步的阐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赠与人和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用书面形式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如果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