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犯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的区别-万亚明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斡旋犯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在刑法中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

    • 斡旋犯罪(以斡旋贿赂罪为例):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
    • 利用影响力犯罪(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例):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2. 行为方式不同:

    • 斡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方式直接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斡旋的特点。
    • 利用影响力犯罪: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体现了行为人利用影响力进行犯罪的特点。
  3. 关系依托不同:

    • 斡旋犯罪: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直接的,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紧密相关。
    • 利用影响力犯罪:则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间接的,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发挥作用。
  4. 主观方面与对价关系不同:

    • 斡旋犯罪:行为人具有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对价关系体现在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的钱财之间。
    • 利用影响力犯罪:行为人同样具有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对价关系则体现在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钱财之间。
  5. 法定刑设置不同:

    • 斡旋犯罪: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
    • 利用影响力犯罪:则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档次,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这体现了对利用影响力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面惩治。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环保局局长A的远房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C通过环保审批,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那么A构成斡旋贿赂罪。
  • 如果A不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斡旋犯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与对价关系以及法定刑设置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犯罪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