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区别-陆永佳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与行为方式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同学、战友等),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 行为方式: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2. 特定关系人受贿(通常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 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密切关联者)。特定关系人本身可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 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与其有特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紧密相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二、法律后果与认定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法律后果: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 认定要点: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以及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 特定关系人受贿(受贿罪共犯):

    • 法律后果:同样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由于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特定关系人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 认定要点: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均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财物的来源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并且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三、实际案例与证据收集

  • 实际案例:在实际案例中,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完全区分。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其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下既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具体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 证据收集:由于这两种受贿方式都相对隐蔽,直接证据往往稀缺。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依靠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包括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以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行为方式以及财物的来源和去向等。

四、法律建议与警示

  • 法律建议:对于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要求。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 警示: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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