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的区别-刘天之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在刑法中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它们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1. 主体身份不同:

    • 斡旋受贿: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基于其公职身份,在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经济活动等领域中行使职权,并具备一定的职务影响力。
    • 利用影响力受贿: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朋友等),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这些人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影响力来实施受贿行为。
  2. 利用的职务便利性质不同: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而是基于其职权或地位在工作联系中产生的影响。例如,某发改委官员虽不直接负责项目审批,但凭借其在发改委的地位和相关工作联系,向审批部门打招呼以影响审批结果。
    •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影响更多基于情感、人际关系等因素,而非直接的职务权力。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利用其特殊关系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行为方式不同: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斡旋行为,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过程中,斡旋者与被斡旋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工作联系或职务上的制约、协作关系。例如,税务部门领导利用与工商部门领导的工作交往和地位影响,让工商部门为请托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向与之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的影响力,促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方式更多地依赖于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找到父亲的下属,请求其为请托人违规办理项目立项。
  4. 主观故意不同: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具有直接的受贿故意。其目的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获取非法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故意内容侧重于利用这种特殊关系来获取利益,而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环保局局长A的远房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C通过环保审批,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
  • 如果A不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法律后果:

  • 斡旋受贿: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分析并准确判断受贿行为的性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