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江宗珉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198条主要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其核心在于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条款解读

  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 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 也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演唱会、展览会、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场所或活动的安全,防止他人受到损害。
    •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和防范等。
  3.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4. 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如未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未提供必要的救助等),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补充责任意味着,在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或无法找到第三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剩余的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

    • 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安全。这里的“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场所的性质、规模、人流量、潜在的危险等。
    • 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那么其可能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少的责任。
  2. 因果关系的判断:

    • 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承担责任时,需要判断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 在诉讼中,通常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未尽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行业标准等,可能推定其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

假设某商场在举办促销活动时,由于人群拥挤导致一名顾客摔倒受伤。如果商场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秩序、防止拥挤,那么商场可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顾客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如故意推搡)造成的,那么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商场未能及时制止第三人的行为或提供必要的救助,那么商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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