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林丽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居间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明确了居间合同的基本性质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2.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保护了居间人在成功促成合同后的报酬请求权。
  3. 居间人的费用负担:

    • 同样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意味着,除非另有约定,居间人需要自行承担其促成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4.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强调了居间人的诚信义务,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5.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处理委托事务。

举例说明:

  • 假设甲想购买一处房产,但苦于没有合适的房源信息。乙作为居间人,向甲提供了多处房产的信息,并最终帮助甲与卖家丙成功签订了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甲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支付居间报酬,而乙则需要自行承担其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果乙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产的重要瑕疵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甲遭受损失,那么乙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范围、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费用的负担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 委托人在接受居间服务时,也应当对居间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慎核实,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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