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上的合同法和民典法区别-冯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合同纠纷

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以“中介合同”的名称被纳入,但其本质和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合同。以下是对居间合同在《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区别的详细分析:

一、名称变化与法律体系整合

  1. 名称变化:

    • 在《合同法》时代,该类型合同被称为“居间合同”。
    • 《民法典》施行后,更名为“中介合同”,并被纳入《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
  2. 法律体系整合:

    • 《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原本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合同规定进行了统一整合。
    • 居间合同(现称中介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合同,其法律地位和作用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定义与法律特征

  1. 定义: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这一定义与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描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一方(中介人)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2. 法律特征:

    • 中介性:中介人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而是作为中间人促成双方交易。
    • 有偿性: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 诺成性与不要式性:中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同时,法律对中介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三、具体规定与变化

  1. 中介人的义务:

    • 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尽力促成交易义务:中介人应当积极寻找和介绍交易机会,尽力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交易。
  2. 委托人的义务:

    • 支付报酬义务:如果中介人成功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充确定。
    • 偿付费用义务:中介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中介人自行负担。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这些费用,则委托人应当履行偿付义务。
  3. 特殊规定:

    • “跳单”行为的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委托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
    •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中介合同终止后,中介人仍负有保守在中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义务。

四、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1. 实际应用:

    • 中介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买卖、租赁、融资、技术咨询等领域。
    • 对于委托人而言,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中介人是确保交易成功和自身利益的关键。
    • 对于中介人而言,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供专业服务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2. 指导意义:

    • 《民法典》对中介合同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 当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自身利益的维护。

总结与建议:虽然《民法典》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但其本质和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关系,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并保障自身权益。如果你在居间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