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吴佳欢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问题的核心法规,它详细规定了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与核实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

  1. 被告举证责任:

    • 被告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也有说法为十日内,具体以最新规定为准)提交相关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若被告未按时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无相应证据,除非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由第三人提供证据。
    • 举例:若政府作出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 原告举证责任:

    • 原告在起诉时也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需证明其曾提出过申请。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还需对损害结果提供证据。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举例:若原告起诉政府未履行某项法定职责,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政府提出过履行该职责的申请,如申请书、邮寄凭证等。
  3. 举证期限:

    •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前或指定交换证据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可申请延期,经准许后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二、提供证据的具体要求

  1. 书证:

    • 应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由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制件需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报表、图纸等专业资料应附说明材料。
    • 举例:若原告提供一份合同作为书证,应尽可能提供合同原件,若无法提供,则需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2. 物证:

    • 应提供原物,或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提供部分。
    • 举例:若原告提供一件损坏的物品作为物证,应尽可能提供该物品的原物,若无法提供,则需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照片。
  3. 视听资料:

    • 需提供原始载体,或注明制作方法的复制件。声音资料需附文字记录。
    • 举例:若原告提供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应尽可能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若无法提供,则需提供注明制作方法的复制件,并附上文字记录。
  4. 证人证言:

    • 需写明证人基本情况,并有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举例:若原告提供一份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调取未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 举例: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某些关键证据,但能提供确切的线索,如证据的存放地点、保管人等,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
  2. 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相关事项。
    • 举例:若原告担心某些证据可能因时间推移而灭失或难以取得,如易腐烂的物品、易消失的痕迹等,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该证据。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与核实

  1. 质证原则:

    • 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前无争议并记录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应公开进行,但涉密证据除外。
    • 举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提出异议、询问证人等,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 认证标准:

    • 法庭应从证据的法定形式、取得方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对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类型有具体的审查判断标准。
    • 举例:法院在审查一份鉴定结论时,会关注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是否合法等方面,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1. 全面客观审查:

    • 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需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举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对于未采纳的证据,会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2. 非法证据排除:

    •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举例:若原告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听、偷拍等方式获取证据,该证据将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总结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提供了详尽的指导和规范。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并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你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