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后还能调解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开庭后,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一结论主要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通常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需要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2. 调解的例外情况:

    •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或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时,可以适用调解。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若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造成了损害,且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和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一旦协议达成,人民法院将制作行政赔偿或补偿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拥有较大的裁量权限。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给予一定范围内的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在这种裁量权限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适用调解来解决问题。
  3. 调解的原则和限制:

    • 在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的结果如何,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
  4. 调解的法律后果:

    •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后积极寻求调解的可能性,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调解的原则、限制以及法律后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过程或结果有疑问或不满,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