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景成坤律师|法行宝
2026-07-31 房产纠纷

结论前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该解释全面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等关键方面,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1. 业主身份认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认定为业主。同时,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认定为业主。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的范围,对于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

  1. 专有部分:必须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以及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例如,一套独立的住宅单元即为一个专有部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已列入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视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此外,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均属于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除专有的整栋建筑物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外,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业主可基于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业主还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2. 义务:业主应支付物业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1. 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若以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为由请求撤销的,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2. 共有权益维护:业主委员会在涉及建筑区划内共有权益的民事争议中,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五、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1. 归属: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 使用:建设单位需按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配置比例指规划确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六、实践意义与典型案例

  1. 实践意义:该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个方面,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2. 典型案例: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返还擅自占用的公共收益。法院依据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物业服务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业主共有权益的保护。

总结与建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等。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若您遇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