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 业主请求的对象-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10-31 房产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业主请求的对象主要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里的请求对象隐含为作出侵权决定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时,若涉及物业使用人(如租客)的相关行为侵害业主权益,业主请求的对象则为该物业使用人。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请求对象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同时,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 请求内容: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各种情况和资料,如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2. 请求对象隐含: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虽然直接请求的是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实质上请求的对象(即侵权行为的来源)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3. 法律后果:若人民法院认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实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依法予以撤销。

二、请求对象为物业使用人的情况

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主要规范的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物业使用人(如租客)的行为也可能侵害业主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1. 请求内容:业主可以请求物业使用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2. 请求对象:直接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物业使用人。
  3. 法律依据: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直接涉及物业使用人,但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提出请求。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收集证据:业主在提出请求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文件、物业使用人的侵权行为证据等。
  2. 明确请求内容:业主应明确自己的请求内容,如要求公布、查阅相关资料,或要求撤销侵权决定,或要求物业使用人停止侵害等。
  3. 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根据具体情况,业主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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