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医生开药店违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处方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具体来说: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中就包括“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这一情形。在编医生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开药店并开具药品处方,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一条并未直接提及开药店的行为,但如果医生在开药店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等,也可能触及此条法律。
综上所述,在编医生开药店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具备合法的处方权,并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否则,将可能面临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