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罪立案标准-张振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刑事辩护

“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罪”并非我国刑法中独立的罪名,您可能想问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受贿罪中涉及特定关系人的情形”。以下分情况为您说明立案标准: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该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立案标准为:

    • 数额标准:收受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多次索贿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曾因贪污、受贿等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 情节标准:即使数额未达3万元,但具有上述严重情节的,也可立案。
  2. 受贿罪中涉及特定关系人的情形
    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

    • 数额较大:收受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
    • 数额1万元以上+特定情节: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节标准类似)。

关键区别: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且行为需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现;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

建议: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如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是否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财物数额等)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和法律条款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