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吗-李建材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假药罪应被准确理解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

一、明确概念区分

  1. 抽象危险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即推定具有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无需再具体认定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发生。立法者基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为该行为通常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例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就推定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无需具体考察是否实际引发了火灾。

  2. 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除了实施行为外,还必须产生实际的、足以造成特定危害的危险状态。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还要求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属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此罪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法律条文解读:虽然法条表述为“生产、销售假药”,但并未直接说明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然而,从条文后续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规定来看,立法者更关注的是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的、严重的危害后果,而非仅仅基于行为本身推定危险。

  2. 立法目的考量: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假药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但并非所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会立即造成实害结果。立法者在设定此罪时,更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即是否产生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这种关注实际危害后果的立法理念,更符合具体危险犯的特征。

  3. 司法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院会进行具体的判断。如果假药的质量低劣、成分不明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且已经或可能流入市场,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就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反之,如果假药虽然质量不合格,但并未产生实际的危险状态,或者行为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消除了危险,那么就不一定构成此罪。这种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的做法,也体现了具体危险犯的特点。

三、可能存在的误解与澄清

有人可能会认为,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因此应属于抽象危险犯。然而,这种理解忽略了刑法对具体危害后果的关注。抽象危险犯通常适用于那些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危险性,且一旦实施就几乎必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虽然具有潜在危险性,但并非所有行为都会导致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更为恰当。

四、结论与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应被理解为具体危险犯。这意味着,在认定此罪时,必须关注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结果,看其是否产生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这一理解不仅符合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于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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