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使用人怎么处理-张凯娟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使用人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挪用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及行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1. 主观方面:

    • 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使用人明知所使用的款项是挪用的公款,并且与挪用人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可以是事先的通谋,也可以是事中的参与策划。
  2. 客观方面:

    • 使用人必须实施了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例如,主动要求、命令挪用公款,或与挪用人共同商议、谋划挪用公款的具体方式、数额、时间等事项。

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1. 构成共同犯罪:

    • 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2. 定罪处罚:

    •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 如果挪用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如提出挪用公款的犯意、策划挪用方案、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等,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如果使用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参与共谋但未直接实施挪用行为,或者在挪用公款后协助挪用人掩盖罪行等,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挪用公款数额和情节的考量:
      • 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情节也是定罪处罚的重要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构成犯罪。同时,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因素也会影响量刑。

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1. 使用人积极唆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因积极唆使挪用人挪用公款,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2.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策划挪用公款:

    • 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商议、谋划挪用公款的具体事项,并共同实施挪用行为,则二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3. 使用人未参与共谋的情况:

    • 如果使用人对挪用行为毫不知情,或虽知情但未参与任何挪用公款行为的策划与实施,则不应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四、建议与总结

  • 对于使用人:如果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以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
  • 对于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谋的情况:法律将严格追究二者的共同犯罪责任,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进行定罪处罚。
  • 总结: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与挪用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及行为配合情况,以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