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符合任一情形即可立案:
容留人数与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容留两人次以上卖淫即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人次”指实际发生的卖淫行为次数,例如容留同一人卖淫两次,或容留两人各卖淫一次,均构成两人次。
容留特定对象
若容留的对象包含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即使仅容留一人次,也需立案追诉。此类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获利情节
以容留卖淫为业,或通过容留行为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需立案。例如,房东通过收取“保护费”、场地费等方式间接获利,或直接参与组织卖淫分成的,均可能涉及此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
若容留行为导致卖淫人员感染艾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如卖淫人员死亡、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需立案追诉。
其他情节
包括曾因容留卖淫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或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他人卖淫等情形,均可能触发立案标准。
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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