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野生动物罪 立案标准-刘北川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侵权纠纷

收购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具体标准如下:

  1.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只要实施收购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并立案追诉。例如收购1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或二级保护动物(如穿山甲、猕猴),即达到立案标准。

  2. 非法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数量达到标准:收购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三有动物”(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
    • 价值达到标准:收购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
    • 情节严重情形:如收购野生动物用于非法贸易、造成野生动物死亡或严重伤害、在禁猎区/期收购等。
  3. 特殊情形补充

    • 若收购行为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区分合法来源与非法来源。若人工繁育未取得许可,仍可能构成犯罪;
    • 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的,按制品价值折算立案标准(例如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可能立案)。

关键提示:

  • 立案标准中的“数量”或“价值”需由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实践中可能因物种稀有性、保护级别差异而调整;
  • 若收购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走私珍贵动物罪),可能按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建议: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如收购物种、数量、用途等),我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