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的区别-胡久九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行政纠纷

行政赔偿与行政司法赔偿虽同属国家赔偿范畴,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一、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

  1. 行政赔偿:

    • 侵权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
    • 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指向致害的行政机关,即哪个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了损害,就由哪个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司法赔偿(此处为便于理解,将“司法赔偿”在行政语境下表述为涉及司法行为的赔偿,实际司法赔偿涵盖更广,但核心区别在于侵权主体包含司法机关):

    • 侵权主体:更为广泛,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时可能造成的损害。
    •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上述职权的机关,即哪个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了损害,就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1. 行政赔偿:

    • 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2. 行政司法赔偿:

    • 范围更广,不仅涵盖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多种情况,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执行错误等。

三、赔偿程序

  1. 行政赔偿:

    • 可以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若两个月内未获赔偿或对数额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按相应程序进行。
  2. 行政司法赔偿:

    • 同样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对决定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除外,应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 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终局决定。

四、归责原则

  1. 行政赔偿:

    • 一般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司法赔偿:

    • 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部分适用结果归责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无过错,只要产生了错误的结果并造成损害,国家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举证责任

  1. 行政赔偿:

    • 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2. 行政司法赔偿:

    • 多数情况下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司法行为合法或损害与司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总结与建议:

行政赔偿与行政司法赔偿在侵权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若您面临相关赔偿问题,首先需准确判断赔偿类型,是行政赔偿还是行政司法赔偿,这取决于侵权主体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类型。随后,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若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