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8条解读 转让股权-罗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23 公司事务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中转让股权的解读,主要涉及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概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转让股权的具体解读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责任

    • 根据该条款,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
    • 即使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持续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 如果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同样,如果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并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股权前,务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转让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
    • 如果受让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受让了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可能会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 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 这种限制是合法的,且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的适用

    • 虽然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仍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股东B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C。如果C在受让股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B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当A公司要求B履行出资义务时,C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如果A公司的债权人D向B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同时请求C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