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胡光辉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严格条件:

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不法性:侵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包括犯罪行为(如抢劫、杀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合法行为(如警察依法执行逮捕)不能成为防卫对象。
  • 现实性: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想。例如,若误以为他人持刀攻击而反击,实际对方并未实施侵害,则构成“假想防卫”,可能需承担过失责任。
  • 紧迫性:侵害需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轻微侵害(如口头辱骂)通常不允许防卫。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开始时间:一般以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为标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着手,只要已对合法权益构成紧迫危险(如持刀逼近),也可视为侵害开始。
  • 结束时间:当侵害被制止、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如倒地不起)、自动中止或危害结果已无法挽回时,防卫应停止。例如,抢劫犯已逃跑,此时追击反击可能构成事后防卫。
  • 特殊情形:在财产性犯罪中,若行为虽已既遂,但现场仍来得及挽回损失(如刚抢走钱包未逃离现场),可视为侵害未结束。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 防卫认识:防卫人需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明确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 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下情形不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挑拨:故意激怒对方实施侵害,再以“防卫”为名反击。
    • 相互斗殴:双方均有侵害故意,但若一方已停止并求饶或逃跑,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停止方可防卫。
    • 偶然防卫: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偶然符合防卫客观条件,但缺乏防卫意图(如甲欲杀乙,误以为丙是乙而攻击,恰制止了丙对丁的侵害)。

4.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实施侵害的本人,不能对无辜第三人实施。例如,甲持刀攻击乙,乙不能因躲避而将路人丙推向甲以阻挡攻击。
  • 特殊情形:若侵害人利用第三人财物或身体实施侵害(如推倒他人财物阻挡追击),防卫人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5. 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必要限度:防卫手段应与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及危害程度相适应。例如,对方徒手攻击,防卫人使用刀具反击可能超出限度。
  • 重大损害:通常指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需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与建议

  • 若防卫行为满足上述条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若不满足,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处罚)或故意犯罪。
  • 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面对刘海龙持刀攻击,夺刀反击致对方死亡,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其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防卫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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