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具体如下: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若单位在孕期直接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即婴儿满1周岁)。
支付赔偿金(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如单位破产、解散等),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
- 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赔偿金:经济补偿×2。
例如:女职工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赔偿金=5000×3×2=30000元。
特殊情形说明
- 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时,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若超过则按三倍计算);
- 三期待遇:若单位违法终止导致女职工失业,除赔偿金外,女职工仍可主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及社保待遇损失(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
- 举证责任:女职工需证明自身处于孕期(如提供医疗证明),单位需证明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合同到期证据、女职工拒绝续签等)。
建议行动:
- 立即向单位书面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孕期医疗证明等证据;
- 若单位拒绝,可在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金及三期待遇损失。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计算赔偿金额,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