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要件-李宝建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包括:

  •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经理、主管、董事、监事等,在运营、管理、销售等环节具有职权的人员。
  •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涵盖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特别注意事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实施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而非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务活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受贿行为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干扰了单位的正常运营,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本罪定罪的关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事务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既包括直接利用职权,也包括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

  2.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索取: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体现了较大的主观恶性。
    • 非法收受:行为人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无论是否主动送予,只要行为人予以接受即构成。
  3.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经谋取到的实际利益,以及承诺或正在谋取但尚未实现的利益。只要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和行为,即满足此要件。

  4.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索取或收受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这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会损害单位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综合分析与法律建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认定该罪的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财物数额、主观意图等因素。例如,某公司采购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为其谋取交易机会,若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建议:

  • 增强法律意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受贿行为的法律后果,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 完善内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受贿行为的发生。
  • 及时举报与维权:若发现受贿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等。同时,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职业禁止等处罚,违法所得也将被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此外,个人职业声誉受损,可能被单位开除,对单位则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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