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的定罪要件-吴洁银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销售人员等拥有一定职务便利的员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以下行为: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本人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销售经理利用审批销售合同的职务便利,或采购人员利用决定采购供应商的便利等。

  2.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索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通常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迫使对方给予。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收受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3.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满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无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 其他较重情节:包括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等情况。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受贿行为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性,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相关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采购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李某的贿赂10万元,并为其谋取交易机会,使李某的公司成功中标。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要件。

总结与建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对于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