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民法典规定-宫洪臣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合同纠纷

关于居间合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 居间合同的定义: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意味着居间人主要起到介绍、撮合的作用,帮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
  2.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 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3. 居间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 居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报告或媒介义务,委托人则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 居间合同的终止:

    • 居间合同可能因多种原因而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等。
    • 在居间合同终止后,居间人不再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因居间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终止的,居间人可能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范围、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 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 委托人在接受居间服务时,也应积极配合居间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居间人更好地履行其义务。

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需要购买一批原材料,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供应商。于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其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合同签订。乙公司经过努力,找到了丙公司作为供应商,并促成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乙公司作为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收取报酬。如果乙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丙公司的一些重要信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的,乙公司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有任何关于居间合同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