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
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直接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法院将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判决。
选择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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