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自什么起施行-李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详细说明: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该法于2010年8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旨在规范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立法依据包括《宪法》中关于“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以及我国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实践经验。

  2. 适用范围与调解类型
    法律明确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调解活动,但不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后者分别适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例如,消费者协会主持的消费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均属该法调整范围。

  3. 核心制度设计

    • 自愿原则: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方式、调解员,并有权随时终止调解程序(第3条)。
    • 合法性要求: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4条)。
    • 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第33条)。
  4. 实务影响
    该法实施后,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被正式制度化,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20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超1000万件,成功率达96%以上,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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