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数罪并罚的 是否每个罪名都要加刑-欧阳飞雪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刑事辩护

累犯数罪并罚时,并不是每个罪名都要加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累犯与数罪并罚的基本概念

  1.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表明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2.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累犯数罪并罚的刑罚原则

在累犯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罚的确定并不是简单地对每个罪名都加刑,而是遵循以下原则:

  1. 吸收原则:对于数个不同种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即只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罚。例如,如果一个人因两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五年,那么最终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 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个同种的自由刑,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如果一个人因两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四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可能在三年至七年之间,具体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酌情决定。

  3. 并科原则:对于数个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通常采取并科原则,即同时执行。例如,如果一个人因两个罪名分别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这两种刑罚需要同时执行。

三、累犯数罪并罚时加刑的特殊情况

虽然累犯数罪并罚时并不是每个罪名都要加刑,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累犯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刑罚的确定:

  1. 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在数罪并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累犯的身份,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适当加重。但这种加重并不是对每个罪名都加刑,而是对整体刑罚的适当调整。

  2. 特定罪名的加重处罚:对于某些特定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法律可能规定了对累犯的特别加重处罚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累犯犯有这些特定罪名,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但同样,这种加重也不是对每个罪名都加刑,而是针对特定罪名的加重处罚。

四、实际案例分析

假设一个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这个案例中,该人构成累犯。在数罪并罚时,法院不会简单地对盗窃罪和抢劫罪都加刑,而是根据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由于抢劫罪的刑期更重,因此最终可能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吸收原则)或在五年至八年之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限制加重原则)。同时,由于该人构成累犯,法院可能会在最终确定的刑罚基础上适当从重处罚。

总结来说,累犯数罪并罚时并不是每个罪名都要加刑。刑罚的确定遵循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等基本原则,并考虑累犯的身份和特定罪名的加重处罚条款等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