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不包含调解书。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罪名主要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接着,我们来看“调解书”的性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明确约定,并由人民法院制作、加盖印章后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与判决、裁定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它更多的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而不是法院的强制裁判。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执行调解书,虽然可能构成违法,但并不一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因为这一罪名特指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而不包括执行调解书的行为。
综上所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不包含调解书。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