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以下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情形: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
- 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应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特别是涉及加班、缺勤等争议时。
- 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发放时间、金额、构成明细等,用人单位需提供这些记录以证明已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 其他管理记录:如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劳动者入职时的招聘资料等,用人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并提供。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 劳动关系确立:若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反证。
-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
劳动报酬的变动与支付:
-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 若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的原因进行举证。
加班事实与加班工资: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或加班审批流程、加班通知等证据。若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违反事实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情况举证。
工伤认定:
- 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竞业限制纠纷:
- 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广泛,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与变动、加班事实与加班工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工伤认定以及竞业限制纠纷等方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证据保存机制,以应对可能的劳动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