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再审流程-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6-07-14 行政纠纷

抗诉再审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程序的复杂过程,以下我将为您详细梳理这一流程:

一、案件受理阶段

  1. 申诉条件: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且具备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申诉时,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 受理处理: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申诉后,会在七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 若申诉针对同级或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将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若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则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若案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主管范围,则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二、立案审查阶段

  1. 立案条件:

    •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后,若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将在三十日内立案。
  2. 审查过程:

    • 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将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 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将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诉人提交证据材料。
    • 调查活动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需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3. 终止审查情形:

    • 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将终止审查并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三、抗诉决定阶段

  1. 审查终结报告:

    •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将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2. 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 根据审查情况,人民检察院将分别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 若决定不抗诉,将制作《不抗诉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四、提请抗诉阶段

  1. 提请抗诉条件: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 提请抗诉程序:

    •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时,需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五、抗诉与再审阶段

  1. 抗诉决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 抗诉决定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 再审审理: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 若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3. 再审判决审查:

    •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整个抗诉再审流程涉及多个法律环节和程序,需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多方参与和配合。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