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怎么认定-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非法取证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实践,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取证的认定标准

非法取证主要分为两类:

  1.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 这包括使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暴力”通常指直接对被调查人或证人实施身体伤害。
    • “威胁”则是指以伤害被调查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相威胁,迫使其作出供述或证言。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指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如非法留置、变相拘禁,以及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 此外,严禁以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引诱通常指以非法利益为诱饵,欺骗则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如谎称其亲属遭遇不幸等。
  2.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这主要指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如果这种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该物证、书证应当被排除。

二、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程序

  1. 调查核实主体:

    • 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是具体工作主体,一般按照“谁发现、谁受理、谁调查核实”的原则依据职责办理。
  2. 启动方式:

    • 调查核实程序可以依职权启动,即监察机关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时,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 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即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非法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时,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
  3. 分级负责:

    • 监察机关接到对本机关监察人员非法取证的控告、举报,一般由本机关相关内设部门依据职责调查核实。
    • 上级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 强制性排除:

    • 对于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 裁量性排除:

    • 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 在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在认定非法取证时,需要准确区分调查策略与“引诱、欺骗”非法取证方法之间的界限。正常履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释法说理等工作,依规依法对被调查人讲政策、给出路的,不宜认定为“引诱、欺骗”。
  • 尽管调查职务违法与调查职务犯罪有所不同,但不能机械套用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职务违法调查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依法排除。

综上所述,非法取证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办案实践进行。如果您或他人遇到非法取证的情况,建议及时向监察机关或相关司法机关控告、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