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留置人员被移送至看守所时,这一过程主要涉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程序衔接,以及后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处理。以下是对这一过程的详细解释:
一、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先行拘留: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这一措施由检察机关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 先行拘留的前提条件是“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且对于此类案件是一律先行拘留。这与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先行拘留在适用机关和条件上有所不同。
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 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这意味着,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并转押至看守所,留置措施即告终止。
二、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期限:
- 检察机关应当在执行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最长有十四天的审查决定时间。
-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作出后开始起算。
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或者也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 适用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依据和条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通知家属和告知辩护权
通知家属:
-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告知辩护权:
- 案件由监察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即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先行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看守所前,检察机关无法告知辩护权。因此,规定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辩护权。
四、留置场所与看守所的区别
- 留置场所主要是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使用的特定场所,而看守所则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用于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的场所。
- 当留置人员被移送至看守所时,意味着案件已经由监察调查阶段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将接受更为严格的司法程序审查。
综上所述,当留置人员被移送至看守所时,他们将经历从留置措施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转变,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同时,他们的家属将被告知相关情况,且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将被告知其享有的辩护权。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法治反腐败的严格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