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事故造成死亡的处理方式”这一问题,以下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事故报告
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报告: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报告方式,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二、应急响应与救援
单位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涉险情况依法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依照应急预案规定负有现场指挥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调查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的事故调查提供基础。
现场清理与移动: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经现场指挥救援的负责人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并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四、事故调查报告与批复
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等。
政府批复: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复内容应明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后续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后续处理与监督
落实批复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项,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与检查: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项,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事故造成死亡的处理方式涉及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现场保护与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与批复以及后续处理与监督等多个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