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黄智玉律师|法行宝
2026-07-12 侵权纠纷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下是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主要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教育机构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2. 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无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3.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需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4.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5.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无过错。
  6.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自证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7.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无过错。
  8. 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或管理人需自证已尽到安全措施和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中,加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归责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加害人难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如果您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