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六条原文-刘天之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含义:这一情形指的是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法律,但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不被视为犯罪。例如,某人因一时贪念偷窃了少量财物,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数额远低于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 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含义: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如果未被追诉,则丧失追诉权。这一期限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
    • 处理:司法机关应终止审理或撤销案件。但需注意,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则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含义:国家通过特赦令免除特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特赦是一种国家行为,通常用于庆祝重大节日或纪念日,或者出于政治、人道主义等考虑。
    • 处理:司法机关应终止审理或撤销案件,犯罪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含义:这类犯罪通常涉及个人权益,如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被害人亲自向司法机关告诉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则司法机关不得主动介入。
    • 处理:司法机关应终止审理或撤销案件。但需注意,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含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则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为刑事诉讼是针对个人的法律行为。
    • 处理:司法机关应终止审理或撤销案件。但需注意,如果死亡前已立案且涉及民事赔偿,其遗产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特殊免责情形,如外交豁免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
    • 处理: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处理,司法机关应终止审理或撤销案件。

法律后果与程序衔接:

  •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形后,应撤销案件。
  •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司法机关需严格核实是否满足免责条件,如追诉时效的计算、证据的审查等。
  •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确保被害人知悉诉讼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利受损。
  • 及时终止无效程序,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参考:

  • 某人因盗窃少量财物被立案侦查,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案件。
  • 另一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但在审判前因病去世,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总结:第十六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通过明确免责情形,既保障了人权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