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牛小丹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举例说明:比如,某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如果其滥用职权,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

  1.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滥用职权罪大多表现为间接故意。

举例说明: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私利,故意违反规定批准了一个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这就是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而如果该官员明知项目可能存在问题,但出于某种原因(如怕得罪人、怕影响政绩等)而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严重后果,这就是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

三、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活动,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滥用职权行为会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

举例说明:如果某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导致判决不公,这就破坏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声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滥用职权行为:

    • 超越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了其职务上没有的权力;
    • 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例如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处理公务,如擅自减免税款或放行未经查验的货物。
  2.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等严重后果;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举例说明:某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按照环保法规进行审查,导致一个高污染项目获批并建设,最终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就是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失。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此罪,处罚将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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