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流程-冉兵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行政纠纷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复杂过程,以下我将为您详细梳理这一流程:

一、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与移送

  1. 发现涉嫌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2. 移送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案件涉嫌犯罪后,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将案件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一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控告检察部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与审查

  1. 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进行登记,并指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 审查内容:检察人员会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案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以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等。

  3.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查结果,控告检察部门会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并在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三、案件处理与移送

  1.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如果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控告检察部门会将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如果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控告检察部门会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3. 属于本院管辖:如果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控告检察部门会将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4. 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会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立案与不立案决定

  1. 立案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会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2. 不立案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会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五、复议与复核

  1. 复议:如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会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 复核: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后续处理与监督

  1. 通知与结果告知: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会将立案决定和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 检察意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七、案件查询(以重庆为例)

在重庆地区,符合要求的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可以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号“警快办”设置的统一查询通道,随时随地打开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其所涉刑事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包括刑事立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流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