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5-27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并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不以盈利与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无论行为人是否有盈利的意图或目的,只要他在客观上为他人进行赌博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场所,设定并执行了必要的赌博规则与方式,提供了相应的赌博工具以及资金,从而实现了对赌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那么便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即便行为人开设赌场的初衷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只要他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就极有可能遭受刑事法律的制裁。

例如,某人为了朋友间的娱乐而开设了一个赌场,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只是提供了场所和赌具,但这样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因为已经为他人进行了赌博行为提供了条件,并实现了对赌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并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赌博的场所、工具,并组织了赌博活动,就可能构成此罪。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你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