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员工孩子在厂里骨折的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主体,进而确定赔偿方式和范围。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孩子进入厂区未经允许,且厂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厂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岁以下儿童)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厂方能证明已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采取隔离措施(如围栏、门禁),且孩子系翻越、躲藏等故意行为导致受伤,厂方可能无需赔偿。此时赔偿主体通常为孩子监护人(如员工未尽监护职责)或第三方(如其他故意侵权人)。
若厂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
若厂区存在安全隐患(如未封闭管理、设备外露、地面湿滑),且厂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若员工带孩子上班属厂方默许或安排
若厂方允许员工带子女进入厂区(如提供托管服务),则双方形成临时管理关系,厂方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此时赔偿标准参照上述第2点,但厂方过错比例可能更高(如未安排专人看护)。
行动建议:
温馨提示:具体赔偿需结合案发细节(如孩子年龄、厂方管理措施等)判断,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描述情况,我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