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来起诉对方个体工商户。以下是详细分析: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特殊形态,其诉讼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替代作用
当无法获取经营者身份证号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即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唯一且有效的识别信息。该代码由18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包含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等,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起诉时只需在起诉状中写明:
实务操作建议
示例起诉状片段:
“被告:XX市XX区XX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XXXXXX)
经营者:张三(身份证号:若未知可不写)
经营场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如有其他证据收集或诉讼程序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