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审、二审后申请再审时,能否以“不当得利”作为再审理由,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原案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再审可主张不当得利
若一审、二审法院将案件错误定性为“民间借贷”,而实际法律关系应为“不当得利”(例如:双方无借贷合意,但一方因转账错误、重复履行债务等原因获得利益),则再审中可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按不当得利重新审理。
关键点:
2. 若原案法律关系定性正确,再审一般不可直接改换案由
若一审、二审已正确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仅因利息计算、还款期限等争议败诉,再审中通常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推翻原判。因为:
3. 特殊情形:借贷关系与不当得利竞合时的处理
若同一事实既符合借贷特征,又符合不当得利特征(如借款后因合同无效导致返还请求权竞合),再审中可主张: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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