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接受改装车辆投保后 又以危险程度增加要求免赔 其观点成立吗-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经济纠纷

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要求免赔的观点是否成立,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改装行为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且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改装事实仍承保,则免赔观点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的情形下可解除合同或拒赔。若改装行为未实质改变车辆风险(如更换同规格轮胎、加装不影响安全的装饰件),或保险公司承保时已通过验车、询问等方式知晓改装事实,则不得以“危险增加”为由免赔。例如,车主加装非结构性外观件(如尾翼、贴纸),保险公司承保后反悔的,法院通常不支持免赔主张。

  2. 若改装行为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则免赔观点可能成立
    若改装直接导致风险显著上升(如改装发动机提升动力、更换非原厂刹车系统),且车主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按比例拒赔。但需注意:

    • “显著增加”的认定:需以改装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为前提。例如,车辆因改装动力系统导致失控,保险公司可拒赔;但若事故由第三方全责造成,与改装无关,则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需证明改装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免赔主张可能被驳回。
  3. 若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改装免责条款,或条款无效,则免赔观点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若保险合同未将“改装车辆”列为免责情形,或保险公司未以加粗、单独提示等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则不得以“危险增加”为由免赔。

实务建议:

  • 对车主而言,改装前应咨询保险公司是否影响承保,改装后及时通知并补充材料;
  • 对保险公司而言,需在承保时严格审核车辆状态,并在合同中明确改装免责条款及通知义务。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