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所税如何界定任职和雇佣关系-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在个人所得税的语境下,界定任职和雇佣关系,特别是针对退休返聘人员,主要依据的是一系列税务法规和批复。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养老金等,是免税的。然而,如果退休人员除这些免税收入外,还从原任职单位或其他单位取得额外收入,如返聘工资、补贴、奖金等,这些收入是否需要缴税,以及按照什么类目缴税,就取决于其任职性质。

二、任职性质的判定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其取得的收入主要可能涉及两种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判定依据主要看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

1.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相关公告,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长期合同关系: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 固定工资收入: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同等福利待遇: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界定条件)。
  • 职务晋升与职称评定: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 判定结果

  • 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如果退休返聘人员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其取得的返聘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那么其取得的返聘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实际应用示例

以张大爷为例,他2025年9月退休后依法取得的退休工资是免税的。而11月起他取得的返聘收入,如果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如签订了长期合同、享受固定工资、同等福利待遇等),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总结与建议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要准确界定其任职性质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因此,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返聘合同时,明确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以获取准确的税务指导。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