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计算公式:未休年休假工资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天数 × 200%(因正常工资已支付,实际额外支付200%)。
- 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
- 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计算
- 用人单位已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放弃: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支付300%工资。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
-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折算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 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职工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地方差异:部分地区(如上海)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从次年1月1日起算,需结合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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