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品行不良的具体规定-宋兆云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侵权纠纷

关于教师品行不良的具体规定,这通常涉及到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教育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同地区和不同教育阶段(如高校和中小学)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总体上都遵循一些核心的原则和标准。以下是根据教育部及山西省的相关规定,对教师品行不良行为的一些具体归纳和解释:

一、高校教师品行不良行为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校教师品行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违反师德规范:如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

  2. 学术不端: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各类评审评比、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 不当师生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 收受财物:索要、变相索取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 有偿补课: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处理措施:

  • 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
  • 对于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品行不良行为

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品行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违背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不履行保护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不公平对待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 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5. 收受财物或谋取利益:索要、变相索取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违规收费或经营:违规向学生收费,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等谋取利益的。

  7. 有偿补课: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处理措施:

  •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 处分期限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 对于受到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

三、通用原则

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中小学教师,对于品行不良行为的处理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公正:处理应基于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也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教师改正错误。
  • 程序合法:处理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手续完备。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