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情形,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的情形。具体来说: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 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 行政许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行政确认:如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登记等。
- 行政征收:如土地、房屋等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
- 行政给付:如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 行政裁决:如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裁决、对权属纠纷的裁决等。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申请复议:
-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审查是附带性的,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申请时效: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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