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未结束时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您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审查保全合法性
首先需确认对方申请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保全需满足“情况紧急+不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难以弥补”两个要件。若对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紧迫性(如您无转移财产迹象、保全标的与案件争议无关等),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提供反担保解封
若保全已实施且您急需使用被查封财产(如银行账户用于经营),可向法院提供等值担保物(如现金、房产、保函等)申请置换保全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法院审查担保合法性后,应裁定解除原保全。
主张保全错误赔偿
若对方申请保全存在恶意(如虚构债务、超额查封)或最终败诉,您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起诉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注意:需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主张,且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明知债务不成立仍申请保全)。
申请复议或执行异议
实务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保全裁定书内容或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可直接向我提供案件细节,我将结合保全标的类型、案件阶段等要素为您定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