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产如何制作扣押决定书-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行政纠纷

针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产,公安机关制作扣押决定书时,需遵循以下核心要点与程序:

  1. 明确法律依据与程序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若财产持有人无法确定,仍可依法扣押,但需在扣押决定书中注明“持有人不明”,并记录财产特征、发现地点、时间等关键信息。

  2. 扣押决定书的核心内容要求

    • 标题与编号:需明确标注“扣押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名称、文书编号。
    • 被扣押财产信息:详细描述财产名称、数量、特征(如品牌、型号、序列号、外观等)、存放地点,若持有人不明,需注明“持有人身份待查”。
    • 法律依据与理由: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说明扣押目的为“收集证据、防止财产转移或毁损”。
    • 执行主体与时间:注明执行扣押的公安机关名称、执行人员姓名及职务,并明确扣押时间。
    • 权利告知:需告知“持有人不明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公告寻找权利人;权利人可在公告期满后主张权利”。
    • 签名与盖章: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 特殊程序补充:公告与权利主张

    • 公告程序:扣押后,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通过张贴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通知权利人认领,公告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具体依地方规定)。
    • 权利主张处理:若公告期内无人主张,财产可依法上缴国库或拍卖后上缴;若权利人出现,需经核实后返还,并可能涉及赔偿程序(如扣押期间造成损失)。
  4. 实务建议: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点

    • 证据固定:扣押时需全程录音录像,制作《扣押清单》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确保程序透明。
    • 法律文书留存:扣押决定书、清单、公告记录等需归档备查,以备后续诉讼或权利人主张时使用。
    • 及时审查:若后续查明持有人身份,应立即补充制作《解除扣押决定书》或《返还财产通知书》,避免超期扣押。

示例文书框架(供参考):

××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  
×公(刑)扣字〔2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以下财产予以扣押:  
1. 物品名称:××手机(型号:××,IMEI:××)  
   特征:黑色,屏幕有裂痕,存放于××市××路××号房间内。  
   持有人:不明(发现时无人在场)。  

执行单位:××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执行人员:张××、李××  
时间:2023年××月××日  

(公安机关公章)  

提示:若涉及贵重物品、大量现金或复杂权属争议,建议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确保程序合法性。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