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未经过内部流程开出来的授权书 投标属不属于虚假应标-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公司事务

厂商未经过内部流程开出的授权书,在投标中是否构成虚假应标,需分情况讨论:

  1. 授权书内容真实但程序瑕疵:

    • 若授权书本身内容真实,即厂商确实具备授权资格且授权范围明确,但因内部流程疏忽(如未加盖公章、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导致形式上存在瑕疵,一般不直接认定为虚假应标。但此情形可能因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授权书形式的要求而被视为无效投标,或需厂商补充材料以证明授权真实性。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授权书需具备特定形式(如加盖公章),则未满足形式要求的授权书可能被视为未响应实质性条件。
  2. 授权书内容虚假或伪造:

    • 若授权书内容虚假(如虚构授权关系、扩大授权范围)或伪造(如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公章),则构成虚假应标。此行为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涉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犯罪。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 内部流程瑕疵与虚假应标的界限:

    • 关键在于授权书内容是否真实反映厂商的授权意图。若内部流程瑕疵未导致授权书内容失真(如虽未加盖公章,但厂商事后追认授权),则不构成虚假应标;若内部流程瑕疵被利用以伪造或虚构授权书内容,则构成虚假应标。

建议:

  • 对厂商而言,应严格遵守内部授权流程,确保授权书内容真实、形式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内容虚假而承担法律责任。
  • 对招标方而言,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特别是对授权书等关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厂商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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